個人資金通報法案與稅務風險控制
111年6月財政部公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在這個資金通報的重點上包括高額存款、高額利息及高頻率的匯款等都可能構成個人查稅的風險。因此,善用理財工具,做好資產配置,除了可以分散投資風險,也可以降低稅務負擔,例如: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海外債券基金的海外所得免納稅範圍……等等,都是目前可以分散投資與稅務風險的理財工具。
如何為子女購置房地產與重購退稅
父母親持有的自用住宅,一般多是起家厝。因為持有期間長,在傳承移轉給下一代時,土地增值稅負相對比較重。因此,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等租稅優惠,降低移轉稅負是可行的辦法。在新制房地合一實施以後,自用住宅房屋土地符合一定要件時,出售所得有400萬元的免稅額。而不論新舊制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可以將舊屋房地出售的稅捐,包括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符合一定條件得申請退稅,等於免稅移轉。再者,直接為子女購置住宅,也是傳承資產的一種方式。但這些有關自用住宅的傳承、移轉與購置,都需要先為子女規劃資金來源,因此,利用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的保單為工具,一方面累積資金,另一方面保單以父或母為被保險人,尚可控制房地產在突發繼承風險上時的資金需求,一舉兩得。
個人債務之租稅利益
在個人投資房地產的租稅上,負債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例如,投資人只有1,000萬元的現金,打算購買市價5,000萬元公告價1,000萬元的房產,此時即應規劃舉債購置。舉債購入房產後,個人的資產狀況變成房產5,000萬元,負債4,000萬元。但房地產以公告現值計入遺產課稅,使這個投資與理財結合的規畫產生數個租稅利益,第一,4,000萬元的負債在遺產是減項,已使該購入之房地產免遺產稅,同時,超出公告價3,000萬元的負債,還可以扣抵其他遺產不課遺產稅。最後在繼承發生後,該3,000萬元的債務,尚可抵減出售房地產的所得。但因房地產的相關債務在繼承發生後須由繼承人負擔償還,未規劃債務繼承風險所需資金,被繼承人可事先規保障性高的保單,控制繼承債務資金風險。
家庭風險控管--遺囑信託與保險金信託
最近有年輕的名人突發繼承,留下未成年的子女,無法自行管理遺產。而近年來少子化的趨勢,家族成員減少,成員間相互依存的家族功能已漸漸消失。在這種趨勢下,父母親突發繼承,資產無法管理的情況,不是只發生在名人家族,因此,取代大家族成員依存功能的是機構性的制度---遺囑信託。父母親在子女年幼無法自理資產的時間,訂立遺囑信託,在突發繼承時,家庭資產管理風險移轉給信託機構控管,使父母的財產可已無縫接軌繼續有效率運作,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資產與人身安全。同時,保險金信託也可以創造突發繼承時,子女的養育教育資金,因此,遺囑信託與保險金信託是目前家庭風險控管的兩大支柱。
※以上內容由林隆昌會計師提供